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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需要服務信托研究(三)


        境外特殊需要信托發展現狀及經驗借鑒

        在美國、新加坡、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和香港地區,特殊需要信托已經成為解決包括心智障礙者在內的殘障人士、老年人等特殊需要群體的特殊需要的重要補充,已經形成了相對完善、系統的特殊需要信托產品 和服務,并在連接特殊人群所需服務,連接醫療、社保 等公共福利體系方面形成了可資借鑒的良好實踐經驗。

        (一)美國特殊需要信托發展歷程及現狀

        在美國,雖然早在1969年,加州政府就通過了《殘疾人服務法》,規定發育障礙者及其家庭有權獲得他們需要的服務和支持,像沒有殘疾的健全人一樣生活,并設立了配套的機構予以落實、保障法案中規定的權利,如尊嚴、隱私和人文關懷等。但實際上,對于殘疾人家庭來說最大的痛點是如何在家人離世后保障殘疾人的生活。

        美國的醫療費用極其高昂,而要獲得醫療補助等福利資格,美國政府對申請人有嚴格的限制,必須符合各州制定的收入和財產標準,收入通常為不超過聯邦貧困線的138%。領取殘障福利,則其資產情況必須滿足社會安全生活補助的要求,即單身的申請人擁有不超過2000美元 ,已婚的申請人擁有不超過3000美元的資產。但是,住房被明確豁免,不計入該資產限額的范圍。這樣就使得身體殘疾者或者行為能力喪失者家庭面臨艱難的選擇,如果不給身體殘疾者或者行為能力喪失者留財產,僅靠政府福利,區域中心這樣的機構并不能為身體殘疾者或者行為能力喪失者在家人離世后提供其基本生活之外、特別是額外的護理、康復等長期費用,而且該機構所定義的發育障礙必須是在18歲之前發生的智力遲鈍、自閉癥、癲癇等,而并不包括18歲之后致殘的情形。如果給身體殘疾者或者行為能力喪失者留財產,則又失去了領取政府福利的資格,對于財產有限的家庭,則更加沒有保障。因此,上述提出的問題始終無法得到很好的解決。

        1993年,作為《綜合預算調節法》的一部分,美國國會提出了設立特殊需要信托的要求,即為身體殘疾者或者行為能力喪失者的利益而設立的信托,允許家庭為身體殘疾者或者行為能力喪失者提供補充需求(如優質的護理選擇、治療和康復機會、電子設備、電腦、教育、職業培訓、假期、休閑娛樂等),并且不會將這些經濟支持作為身體殘疾者或者行為能力喪失者的資產來影響其是否具有獲得政府資助的資格。除此之外,組成受托人董事會也是設立美國特殊需要信托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人員組成包括特殊需要群體的家屬、相關服務行業的專業顧問等,可以設身處地為信托終身受益人作出決策。

        美國的特殊需要信托主要包括三種類型:第三方特殊需要信托、第一方特殊需要信托或自置特殊需要信托以及合眾特殊需要信托。第三方特殊需要信托是指信托財產來源于身體殘疾者或者行為能力喪失者以外的第三方,如父母、祖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員。它們可以通過生前轉讓(生前信托)或死后遺囑文件(遺囑信托)的方式設立。只要受益人沒有權力撤銷信托,或者沒有權力命令受托人將信托資產用于受益人自身的生活支撐和維持,信托資金就不被認為屬于符合醫療救助制度和社會安全補助金制度規定的“可計量”的財產,福利資格便得以保留。殘疾人死亡后,受益人可以通過遺囑、信托協議或者行使指定的權力,將剩余財產轉移給自己指定的人。第三方特殊需要信托的優點是顯而易見的,由于信托財產非源于受益人,在受益人死亡后,剩余財產無須補償醫療補助費用或捐贈給其他殘疾人,剩余財產可以按受益人的意愿處分。另外,第三方特殊需要信托的設立不受受益人年齡的限制。

        第一方特殊需要信托(或自置特殊需要信托)主要基于身體殘疾者或者行為能力喪失者的訴訟解決或者判決產生的收益而設立。法律規定必須由父母、祖父母、法定監護人或法庭設立且不可撤銷,設立時受益人只能是年齡為65歲以下的身心障礙者。受益人達到65歲之后,信托依然繼續生效,只是受益人的自有資產不再計入信托財產,除非它們是定期支付的部分。信托文件必須說明該信托是為受益人的個人利益而設立,以及自受益人去世后,信托財產必須償還給醫療補助機構,以補償受益人在其有生之年所獲得的醫療照顧費用。醫療補助機構被稱為剩余受益人,有資格獲得剩余信托資產。若要保留社會救助資格,信托文件中必須包含“補償條款”,醫療補助機構將成為第一個剩余受益人,較其他剩余受益人具有優先順位。醫療補助費用的補償相對其他費用(如喪葬費)的支付具有優先性,但如果受益人在世時使用信托資金預付的喪葬費,則不受剩余受益人優先權的限制。有些人認為償還醫療補助費用的要求是第一方特殊需要信托的一個潛在的缺點。然而,對受益人來說,他既能在有生之年獲得醫療補助,又能通過信托提高自己的生活質量,只是在其死后才用剩余信托財產來減輕政府醫療補助計劃的負擔,這對雙方來說都是公平有利的,且在多數情況下,剩余財產往往無法完全補償政府的醫療補助費用。

        合眾特殊需要信托,此類信托由非營利機構設立,信托財產來自不同的人,由非營利機構作為受托人,負責統一管理,處理有關稅務、投資等事宜。集合信托對受益人的年齡并沒有明確限制,它由受益人(如果他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父母、祖父母、法定監護人或法庭設立,由一個非營利機構管理,每個子賬戶都被單獨跟蹤,而資金則集中用于投資目的。如果信托資金來源于受益人自有資產,那么剩余的信托資金必須首先用于補償國家為受益人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用,剩余部分可根據共同協議分配。除非約定剩余信托資金由信托保留,在造福有殘疾的其他個人貧困者的情況下,剩余資產沒有必要補償給國家。如果信托資金來源于第三方的財產,同樣不存在“補償”國家的要求,受益人死亡后剩余資金將分配給共同協議指定的受益人。集合信托的優點為:第一,設立手續便捷。由于集合信托實體已經存在,開立賬戶只需要填寫一份共同協議;第二,殘疾人個人賬戶獨立,財產不會發生混同;第三,受托人專業管理和服務的費用微不足道。當家庭找不到合適的受托人、考慮到銀行 信托費用昂貴或者家庭希望將受益人死后剩余的信托資金交給其他殘疾人而不是補償給國家時,合眾特殊需要信托將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無論采用哪種信托模式,特殊需要信托的目的都是在不喪失政府補助資格的前提下對受益人進行扶助,為身體殘疾者或行為能力喪失者提供醫療救助之外的特殊生活需要,為身心障礙者提供補充扶助的手段而非代替或取代國家補助,為身心障礙者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條件;趯γ绹厥庑枰磐屑軜嫷姆治,可以為我國引入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構建提供參考。但因美國特殊需要信托是補充醫療救助制度的產物,以提高被救助者生活質量為目的,所以在借鑒時應與我國社會救助體系的完善同時進行。

        (二)新加坡特殊需要信托發展歷程及現狀

        新加坡的“特殊需要信托機構 ”(SNTC)于2008年在社會及家庭發展部及國家社會服務聯會的支持下成立,專門為特殊需要人士及其家長或照顧者提供信托服務。該公司是一家具有慈善地位的非營利信托公司 ,為特殊需要群體提供服務。SNTC充當新加坡特殊需要信托的受托人,將其轉移到負責投資和管理信托基金以及公共受托人辦公室。新加坡政府還保證了此類資金的安全,從而為潛在的委托人提供信心,使其相信以信托方式結算的金額不會受到投資理財 的風險影響。

        新加坡特殊需要信托的基本構架是,有特殊需要人士(受益人)的家長或照顧者在特殊需要信托公司開設信托賬戶之前,需要先制備一份護理計劃和意向書。設立信托賬戶時,最低信托款額為5000新加坡元(約人民幣 26000元),存入信托賬戶的資金將存于管理該資金的公共受托人處,特殊需要信托公司不管理信托資金的投資問題。特殊需要人士為信托的終身受益人,特殊需要信托公司在受益人的家長或照顧者身故或喪失工作能力后,從信托賬戶發放款項給受益人,以滿足其日常生活的需要(見圖1)。

        特殊需要服務信托研(三)

        在資格準則方面,有特殊需要人士(受益人)的家長或照顧者可設立信托賬戶,最低信托款額為5000新加坡元(約人民幣26000元),條件是受益人必須為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并居于新加坡。

        在服務范圍方面,特需信托機構在受益人的家長或照顧者身故或喪失工作能力后,從信托賬戶發放款項給受益人,以滿足其日常生活的需要。有關款項是根據既定的照顧方案及照顧者在意向書列明的意愿而發放。

        在管理資產類別方面,特需信托機構只為受益人管理現金資產。不過,家長、照顧者或其他供款人可在其遺囑中指定由有關信托接收現金資產或從非現金資產所得的現金收益。信托賬戶內的資金會被投資于低風險投資項目以賺取收入,新加坡政府保證受益人可取回信托資金的本金值。

        在服務費補貼方面,特需信托機構收取的服務費獲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提供90%的補貼,該公司收取的費用包括:一筆過信托賬戶開立費150新加坡元(約人民幣775元);在照顧者身故或喪失工作能力后的一筆過賬戶啟動費40新加坡元(約人民幣206元);以及在開始發放款項后,每年收取40新加坡元(約人民幣206元),作為信托啟動后的管理費用。至于信托啟動前每年收取的費用,則由社會及家庭發展部全數資助。

        看起來,在新加坡設立特需信托賬號的支出不高。但實際上,新加坡政府在背后給予了特需信托機構高額的財政補貼。以2014—2015年度為例,在機構登記的受照顧者為324名,當年政府向特需信托機構批出的資助額約為113萬新加坡元(約人民幣585萬元),即人均約1.8萬元的服務補貼。

        新加坡特殊需要信托提供的解決方案有以下幾大特色:

        1.新加坡特殊需要信托的受托人服務將在受益人的整個生命周期一直持續,解決了委托人去世后對于受益人無法照料的后顧之憂。

        2.新加坡特殊需要信托允許特殊需要人群的家屬參與意向書中涉及照料者的決策過程。

        3.關于信托資金可能產生的盈余,信托合同明確規定,有權享有盈余的人不得為信托的受益人,因此在設立信托時委托人需指定在終身受益人去世后要將剩余信托資金分配給誰,這就減輕了特殊需要信托公司一邊管理信托資金,一邊平衡終身受益人和剩余遺產繼承人之間利益的負擔。此外,通過明確聲明將資金交于公共受托人,特殊需要信托公司也擺脫了在動蕩且復雜的金融環境中管理信托資產投資的棘手問題。兩者大大降低了特殊需要信托公司的法律風險。

        4.作為一項信托計劃,特殊需要人士的父母沒有必要從一開始就把他們所有的資產都放入信托中。在與特殊需要信托公司設立信托后,父母可以通過遺囑將必要的遺贈交付至相關的信托賬戶中,在父母死后遺囑執行人將清算資產,并將錢交予特殊需要信托公司。因此,父母可以在有生之年使用、投資其資產,在他們離開后,特殊需要人士也能得到經濟上的保護。

        新加坡的特殊需要信托有著國家政府機構的扶持和保障,通過公共受托人機制將信托資金的投資理財功能與特殊需要信托公司的服務功能相區分,使得該項業務能夠受主管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多重監督,其目的是SNTC可以在獲得政府補助資格的前提下對受益人進行扶助,為身體殘疾者或行為能力喪失者提供醫療救助之外的特殊生活需要,能有效地為特殊需要人士進行全方位的服務,并為他們提供一個在其家長或照顧者身故后仍然可以持續有效的多層次保障體系。

       。ㄕn題牽頭單位: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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